中国共产党下层组织选举事情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下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相助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下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下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下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恒久限一般不凌驾一年。
第四条 党的下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爆发。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疏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在留党观察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包管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应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凌驾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凭据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加入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派凭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凭据大都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建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卖力对代表的爆发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爆发不切合划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集会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事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下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凭据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凭据大都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下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爆发: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凭据所辖大都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凭据所辖大都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凭据大都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须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卖力人。
第十六条 党的下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爆发,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集会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爆发,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下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凭据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集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事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凌驾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集会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集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集会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中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事情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卖力的回复。凭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覆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卖力对选举全历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事情。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接纳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可写选票的,可由自己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集会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纪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集会主持人宣布中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划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划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凌驾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凌驾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恰中选。
中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中选。如遇票数相等不可确定中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中选。
中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缺乏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卖力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划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凭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凭据本条例制定选举事情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事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下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凭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划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卖力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已往有关党的下层组织选举事情的划定、步伐与本条例纷歧致的,按本条例执行。